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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8980元。国民政府征收红糖税,引起糖农激烈反抗。1946年10月,糖税才开征,县参议会第一届第二次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函财政部浙江区货物税局递减红糖税率议决案》,其中说:“查义乌被敌蹂躏三载之久,民间财物损失房屋被毁不可胜计。重光以后,输捐纳税重重负担,力有未逮。农民制糖期求微利籍资周转,又因柴薪飞涨,工资日增,成本过高,得不偿失。本年新糖售价最上品每 100市斤仅得国币5万元,不足支付绞糖工资及饭资之费,一般糖农叫苦连天。今红糖税率则为百分之廿五,每百市斤征收一万六千元,超过规定税率咱非糖农财力所及。 添运娱乐城农村经济造成破产”。“转请财政部核减义乌红糖税率,减轻民负”。“转饬征收人员对于征税手续在法令范围内勿予苛扰,并将税额减轻,以维糖农生计。”1947年9月,第五次大会又提出议案:“红糖为本县大宗出产,其制造方法守旧,以木轮车用牛力绞榨、由各村种糖农户合设轮流绞制,一昼间每部糖车约可制糖350市斤。每100市斤糖之成本以实物计算需米250市斤,按目前本地米价每市担175000元算,需国币437500元。而目下本地糖价高者仅40万元,尚不敷成本。然机制糖因系机器制造,每日产量丰富,且品质较土制优良,其成本较之土制糖要轻数倍。今土制糖与机制糖同一税率课征,实非平允。”要求将土制红糖税率比照机制糖减低二分之一。市场征收和交通要道堵征,更加激起糖农的反抗。1947年4月,乡民捣毁货物税局义乌办公处;7日,佛堂镇的县税稽征所和警察分局以及义乌办公处佛堂征收处,“均为强民捣毁。省派督导亦被殴伤。”
1947年,本县共征收货物税70453万元。
二、直 接 税
1934年,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改革税制,提出创办直接税。直接税包括所得税、利得税、印花税、遗产税、营业税5项。
(一)所得税
所得税倡议于清末。未颁行条例。民国建立,库款益窘,北洋政府财政部遂决定筹办所得税。1914年1月颁布条例,次年颁布施行细则,因袁世凯窃取政权,未能举办。1921年1月,财政部废除施行细则,另发税目清单。课税对象:①官吏俸给;②注册公司、银行、工厂等法人所得;③由政府特许的商号行栈所得;④银号、钱庄、金店、银楼所得;⑤普通商店资本在2万元以上者的所得。实际开办的只有官俸所得。其余因各省商会通电力争,无法实行。1928年,国民政府为抵补裁厘损失,议办所得税。1936年7月,行政院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征收所得税的内容有三类:第一类为营利事业所得税.包括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2000元以上的营利所得,官商合办营利事业的所得,一时营利的所得。采用全额累进制,按所得纯益与资本实额的比例定税率。所得额占资本额5%起分五级课征。最低税率30%。,最高税率100%。第二类为薪给报酬所得税,包括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其他从事各业者的薪给报酬的所得。采用超额累进制,税率分十级,每月所得自30元起至800元的,每10元课征5分,超过800元部分,每超过100元按每10元增加2角征收,最高限度每10元课征2元,按月计征。第三类为证券存款所得税,包括公债、公司债、股票和存款利息之所得,采用比例税率,按50% 黄大仙救世报。课征,在每次或结算时付给的利息计征。此年10月1日先开征第二类所得税,一、三两类从1937年1月1日起开征。1943年经立法院修正改称《所得税法》,于2月公布。此法与原条例比较,分类和税制未变,只是提高了起征点和税率。在公布《所得税法》的同时,又开征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l月28日,行政院公布《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法》,以土地、房屋、堆栈、码头、森林、矿场、舟车、机械之租赁所得或出卖所得为课征对象。租赁总收入减除改良费用和必要的损耗及公课之余额,超过3000元起征,税率从10%累进至80%为止。财产出卖以其出卖价格减除原价之余额为所得额,农业用地超过1万元至5万元,其他财产超过5000元至5万元者,均就其超过额征收10%。超过3万元部分,税率分为十级,最低14%,最高50%,均就其超过额课税。1944年5月1日起,土地租赁出卖所得税缓征。
1946年4月,修改为《综合所得税法》。除原有三类外,将财产租赁所得税并入为第四类,又将第一类中的一时营利事业的所得划出,列为第五类一时所得税。又增加了综合所得税。个人所得除依照分类所得税课征外,其所得额超过60万元者,应加征综合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制,税率分十二级,最低5%,最高50%。以后,因物价飞涨和币制改变等原因,税级和税率多次调整。1948年,行政院颁布整理财政补充办法。其中所得税部分修正内容有:①改变稽征方式。营利事业所得税自1948年1月起分上下两半年度征收,上期在8月底,下期在次年2月底以前;②改订超征额与级距表(以金圆券计算),检录如下:
(1)营利事业所得税。每半年所得满150元起征,税率分11级,采取超额累进制、最低税率5%,最高税率30%。
(2)报酬及薪资所得税。甲项业务或技艺报酬所得税,每年所得额满480元者起征,税率3%;乙项定期薪资所得税,每月所得额满40元者起征,采取超额累进制,税率分四级,最低1%,最高4%。
(3)财产租赁所得税。每年所得额满80元者,税率4%。
(4)一时所得税。每次所得额满40元者起征,税率10%。行商一时所得的计算,以其每次售货收入减除90%成本开支后的余额为所得额。
1945年,本县城区各商号应缴所得税核定为500万元。按1946年6月份营业额计征,在重光前营业者,征收4/10;重光后营业者,征收2/10。
(二)利得税
利得税又称战时利益税。1938年,国民政府迁重庆,大后方物资奇缺,通货膨胀,投机倒把盛行,激起人民公愤。国民政府以节制私人资本J加财政收入为名,于1938年10月28日公布也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暂行条例入行政院公布施行细则。凡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2000元以上的营利事业、官商合办的营利事业及一时营利事业,其利得超过资本额15%者;财产租赁的利得超过其财产原价额12%者,除课征分类所得税外,再加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均采用六级超额累进制,税率最低10%,最高50%。因各地商会纷请宽缓,改为1939年1月1日开征,并修正公布条例及施行细则,但实际征收则在1940年。1943年2月17日,修正公布《新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废除财产租赁过分利得税,另订办法征收;营利事业过分利得税的税率提高,利得在资本35%以上至100%以下者,以缩短级距的方式,酌增税率;最高课征60%。抗战胜利后,1947年1月,停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代之以与此大同小异的特种过分利得税。《特种过分利得税法》规定,买卖业、金融信托业、代理业、制造业、营造业等营利事业的利得超过资本额60%者,除课以分类所得税外,再加征特种过分利得税,采用十三级超额累进制,最低税率10%,最高60%。
(三)印花税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御史陈壁之首次奏请创办印花税,未允准。光绪三十三年(1907)8月,为抵补禁烟而减少的财政收入,清廷允准度支部奏请,拟定印花税则15条,办事章程12条,颁布实施,并往美国定制印花税票。应税契据和帐簿分2类29种,均为定额税率。因天津商人竭力反对而搁浅。宣统元年(1909),再次颁布施行,但各地仍不愿实行,因此印花税在清朝只是在很少几个地方征收了很短一段时间,“试行旋罢”。
1912年,北洋政府对晚清的印花税则加以修订,于1913年起在全国施行。1920年两次修订税法,扩大征收范围,但各地并未认真执行。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1927年11月,参照北洋政府章则制定《印花税暂行条例》。但因条例简单,虽经历年增补,仍不系统;加之地方包办私印,苛派勒索,弊病丛生,扰民甚深,1935年,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提出整理办法。同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印花税法》,征收对象是商业凭证、产权凭证、人事凭证、许可凭证等35项。税率分三种:①分级税率,每件贴花1~6分;②定额税率,税率4分至4元;③比例税率,最低10万分之一,最高4%。《印花税法》从1936年2月第一次修订起,至1948年8月,共修订9次。每次修正皆提高税率。以营业所用之簿折为例,每本每年贴花额,1943年4元,1946年20元,1947年2000元,1948年4月2万元,8月12万元。凡是商业凭证如发货票,银钱货物收据,帐单,记载资本之簿折契据,股票及债券,借贷质押及欠款契据,保险契据,承揽承顶契据,预定买卖契据,居间行纪代客买卖契据,汇兑储蓄及存入或支取款项单据簿折,提取货物单据簿籍,寄存契约单据,营业用簿折,运关契约单据,委托书契,娱乐比赛及展览票,产权凭证,权利书状,典卖转让或买授财产契据,设定地上权地役权契据,租赁契据,承领或承租官产证照,人事凭证如证明身份或资格证照,兵役证书,毕业修业证书,婚姻证书,延聘书据,保证书结据,各项许可证照如车船航空票证、金融信托保险等业之登记,自卫狩猎武器证照,运输护照,旅行护照,劳务报酬收据簿折,申请书及诉讼书据,均须贴印花。印花税的征收,除商事凭证由纳税人汇总缴纳外,其余应贴印花的凭证,应于书立后,交付或使用前,自行购买适额印花贴于凭证之上,再行戳销。印花票委托邮局。公私立银行及其他组织健全之法人代理发售。征收机关设专职检查员执法检查。
(四)遗产税
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凡人死亡时,在国内外有遗产者,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的物品,均要征收遗产税,以遗产继承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
遗产税的拟议始于北洋政府,未实行。1928年,国民政府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期间,财政部拟定《遗产税条例(草案)》,次年制定《遗产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均未实施。直到1939年财政部拟定《遗产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才从1940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起征点为遗产总额5000元征收1%,采取比例税。超过5万元的,除征收1%外,并加征超额累进税,累进税率从1%起至50%止,分16级。由于通货膨胀,法币贬值,起征点多次调整,1945年为10万元,1947年为1000万元。
本县征收遗产税主要在抗战胜利直接税查征所成立后。往往丧事才了,税吏即至,引起群众的憎恨,收效亦微。
(五)营业税
1928年,国民政府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裁撤厘金,为弥补裁厘损失,举办营业税。1931年,国民政府公布《营业税法》,由各省自行开办。本省公布《浙江省营业税征收章程》,3月份开征普通营业税,将原箔类特种税改为箔类特种营业税。翌年,原有的牙帖捐税、当帖捐税、屠宰税,依照营业税法规定改为营业税。1934年,又将原属中央的烟酒牌照税划归省,并入营业税。至此,营业税包括普通营业税、牙行营业税、屠宰营业税,箔类营业税、烟酒牌照税5类。
营业税原为地方税,1942年收归中央,1946年又划给地方。各类营业税征收简况分述如下:
(1)普通营业税 凡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均应征收营业税。但下列各业免征:不满起征点的,已纳出厂税或出产税的工厂或出产人,依法经营合作社或贫民工厂,经营米谷、杂粮及菜蔬、家禽的肩挑负贩者,各级政府办理的国防、交通年行、保险、买卖产贸及其他公用事业。征收标准,本省分以营业的总收入额为课征标准和不能以营业总收入额计算的则以营业资本额为课征标准(包括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两种。营业税法和征收章程从1931年公布起,以后多次修正;税率不断提高。应纳营业税者,于每年2月底前向征收机关申报,经征收机关调查登记,发给营业税调查证后方得营业。以营业总收入额为课征标准的,纳税人按月将营业收入额在次月5日前报给征收机关,经征收机关复查后,通知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向公库或征收机关缴纳。以资本额为课税标准的,以实际资本额分季申报缴纳。营业税不得承揽包办。1932年,本县征收普通营业税 3405元。
(2)屠宰营业税 1932年7月,屠宰税改征屠宰营业税,其税率按屠宰时的价格征收2~6%,课税客体为猪、羊两种;后因屠宰菜牛增多功课菜牛。婚、丧、祭、年节屠宰自用免征。征收方法,开办时招商认办。后因流弊太多,收回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市镇屠商应纳税款,由征收员点只盖印征收;偏僻乡镇的屠商核定屠宰只数,按月缴纳;临时屠宰先税后宰。1942年仍改为屠宰税。1932年,本县征收屠宰营业税6431元。(3)牙行营业税1912年2月,浙江军政府都督按清代章则稍加改变,制订《浙江省牙帖简章决议案》,征收牙帖捐税。1915年,北洋政府财政部拟定整顿大纲,并规定税率和帖捐等级,以及牙帖的营业期等。1916年1月,本省制定《浙江省续牙帖章程》。牙帖分长期牙帖厂十年一换)、年换牙帖(一年一换)、季换牙帖3种,其中又分繁盛和偏僻两等,每等分上、中、下三则。义乌划为偏僻地区。捐额长期每户最高360元,最低120元。年换牙帖为长期牙帖的1/10,季换牙帖捐额是年换牙帖的1/4。1932年,将牙帖捐税改为牙行营业税,对经营代客买卖抽取佣金的牙行业征收。课税标准分以买卖额课税和以佣金收入课税两种,均采取分级定额征收。1935年规定,以全年买卖额课税者分为6级,最低级是5000元以下者纳税20元,最高级是4~5万元者纳税115元;5万元以上者,除按前项课税外还要加征;5万元以上至10万元者,每增加1万元加税15元;20万元以上者,每增加1万元加税10元。1938年税级分为21级,最低级500元以下者,课税25元,最高级20万元以上未满21万元者,课税555元;21万元以上者,每增加1万元增加税款25元。1935年,临时牙行税级分4级,最低级为临时买卖额在1000元以下者,课税5元,最高级在3500元以上至5000元者,课税20元。1938年调整为最低级10元,最高级40元。以佣金收入课税者,1935年,全年收取佣金不满500元,纳税20元,500元以上者一律课以6%;1938年调整为25元和8%。
此项税在请领或换领牙行营业税调查证时,按上年收入计算,在每年1月份一次缴纳。1932年,本县征收牙行营业税430元。1943年起改征特种营业税。特种营业税法在1947年公布,此前照营业税法规定征收。
(4)典当营业税 北洋政府按清代章则稍加政变。1912年2月,浙江军政府都督公布《当帖捐税决议案》。1915年4月,《浙江省征收当帖捐税暂行简章》颁行。当帖捐分当帖捐、当税、架本正倍捐三种。当帖捐,繁盛地区每帖一张捐银元400元,偏僻地区减半。当税,每户每年一律完纳75元。架本正倍捐分五级,架本在15万元以上者,每年完纳300元d 万元以上者,每年完纳240元;5万元以上者,每年完纳180元;2万元以上者,每年完纳120元,不及2万元者,每年完纳60元。本县属偏僻地区。1932年将当帖捐税改为典当营业税。后因典当业衰落,税款减少,1938年并入普通营业税,按营业资本额征收15%。本县典当业只有1家,1932年征收典当营业税220元。
(5)烟酒牌照税 北洋政府在1914年1月开征烟酒特许牌照税,分整卖与零卖营业两种。整卖营业每年纳税40元。零卖营业每年纳税:甲种16元,乙种8元,丙种4元。在1月和7月分两次征收。国民政府对税则作了修订,称烟酒牌照税。于1934年划入营业税范围。烟酒商人每季换领牌照一次,季初月份1~10日为换照期,在换照时纳税。同时经营烟酒和整卖零卖的,应分别领照。1940年春,省政府咨财政部核准,改按普通营业税征收。
义乌民国3~20年屠宰税、牙帖、当帖捐税征收情况
金额单位:元
(6)箔类营业税 本称箔类特种营业税,由原箔类特税蜕变而来,税率为15%,1938年提高为25%。
(7)特种营业税 根据财政收支系统法规定,1947年5月1日公布施行《特种营业税法入由中央统一征收。课征范围有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交易所暨交易所内所发生的营利事业、进口商营利事业、国际性省际性的交通事业、其他有竞争性的国营事业及中央政府与国民合办的营利事业。但已纳出厂税或生产税的工厂或出产人免征。税率分两种:以营业收入额课征为1.5%;按营业收益额课征为4%,制造业减半征收。征收特种营业税后不再征普通营业税。